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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五月,林義龍除了固定地在週末時去倫敦,其餘的時間都扒在了工作上,並寫了一些不成熟的關於《通用資料保護協議》和有關的展望。
寫法律展望論文其實並不難,主要問題是資訊處理,來論證論點正確。
拿盜竊罪的刑期判定為例子,就是一個值得玩味的問題——司法界對是否應該以金額論主觀惡性是有爭議的——需要考慮此類已入獄服刑人員再犯情況、“再適應社會(比如出獄就業)”情況、以及服刑人法益進行一個稍微簡單明瞭的結論指引,大量要參閱的東西以資料為主,也只有資料能充作這種效益選擇論的論據,僅此而已。
當然,也有些剛剛退休的監獄管理人員對林義龍沒什麼事兒發表出的論文內容有些牴觸情緒,對論點不以為然。
“人一旦進監獄,因為各種原因而再犯罪的環境也是屢見不鮮的,最經常的情況是這次因為喝酒鬧事進來了,過兩天就會因為重傷害或者更嚴重的罪名進來。”懷特豪斯先生在林義龍陪同巡查一個設施時這樣評論道,“就是壞種,就算你們想讓他走上正軌,他還是會走別的歧途的,反正最終歸宿都是這裡。”
“我還以為是監獄包吃包住呢,然後還有人給介紹工作,幹一年白賺1200鎊,比它們在外面每年靠搶盜之類的要留下的不義之財多很多。”林義龍陪著這位典獄長參觀位於塔爾波特港的一個新建設施,“不過,這種破罐子破摔的心情,我可以理解,我們畢竟不同於池塘那邊,就算進去了也可以‘重新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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