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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63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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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其的惡劣行徑,致使被害人重傷、精神失常,自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有本人所述以上兩點情形的,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請審判長代表法律,代表公正,對犯罪人樑棟國,進行宣判,我代表自己以及其他受害人請求審判長給予犯罪人樑棟國最高刑罰,死刑。”

死刑,這是宋佳人和其他受害者的一致要求。

按照樑棟國的惡劣行徑,判死刑的確不重,但現在法律弘揚人性,已經極少做出死刑審判了。

另外還要考慮到樑棟國已經不能人道這一點,所以審判團經過商議之後,最後還是宣判樑棟國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不得上訴。

這個審判結果也在受害者能夠接受的範圍內,加上不能人道了,也算是罪有應得,受到了該受的懲罰。

原本宋佳人捅傷了樑棟國,導致他落下殘疾,也已經超出了正當防衛的界限,屬於防衛過當,按照法律來判,也是要判處至少三年有期徒刑的。

可這件事宋佳人也是多次受害者,加上社會輿論一邊倒向宋佳人,法律不外乎人情,審判團擇輕處罰,免除了有期徒刑處罰,只罰了宋佳人賠償樑棟國相應的人身和精神損失費。

不過這筆損失費宋佳人給與不給,審判團就不會過問了。樑棟國可以自己去要,但他肯定不敢,因此這筆損失費,最終也會不了了之。

結局皆大歡喜,樑棟國被丨警丨察帶走,他暫時還不會直接被送去監獄,因為他還牽扯了另外一個案子,過段時間還需要上一次軍事法庭,到時候他又會如何被判刑,那就不會是大眾所能知道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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