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裡,羅齋的行為,明顯正在以“索賄”這一特殊的行賄罪情節來脫罪,因為司法實踐中,雖然行賄罪與受賄罪並存,但也有不少只成立受賄罪而沒有行賄罪的情況。因為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賄人,從法益侵害的角度上來看,他是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構成行賄罪,但勒索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還是構成受賄罪。
這是因為,首先來看被勒索一方,他沒有侵犯行賄罪的客體——即:職務的不可收買性。
行為人並不是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或主動地收買國家公職的公正性與廉潔性,也並不是在進行一場權與利的骯髒交易;
接著,被勒索一方在客觀方面不具有危害社會的行為,他所獲得的利益是法律允許的;
最後,被勒索一方不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意圖。所以,如果被勒索財物一方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就不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當然也就不成立行賄罪,故《刑法》第389條第3款對此作了特別規定。
那這樣一來,張睿明之前所堅持的——排除那份原始賬本是“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這一論點,反而會幫羅齋脫罪!而且還會使他自己陷入“索賄”這一特殊的受賄罪法律情節之中。
設計這一切的人,早就猜到張睿明會在這個案子中會堅持“那份證據本來就是非法取證,應該排除,所以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這一辯解,所以才因勢利導,讓羅齋以張睿明“索賄”為由來引君入甕,使得張睿明的辯解反而成為“索賄”的構成要件,同時也解釋了,為什麼羅齋當時能坦然冒著觸犯行賄罪的風險來設計張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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