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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若抓住了關鍵字,問道:“那你可曾與人簽過賣身契?”
韓寡婦微微一愣,貝齒咬著嘴唇,然後搖了搖頭:“不曾。”
林若虛了虛眼睛,沒有錯過韓寡婦的小動作,然後看向雲弈,雲弈堅定地搖了搖頭。從前雲弈為大戶人家之奴,但是這個同父異母的妹妹卻還沒來得及籤賣身契。即便是簽了,上虞水災一鬧,大批流民流離失所,所謂的奴籍,也名存實亡,沒有憑證了。
林若登時揚聲問道:“韓老太太,這位韓娘子說的可是實情啊?沒有奴籍的良民,可不該被髮賣。你可知,你此行可是重罪啊!”
東魯律令中有明確規定:犯強竊盜賊,偽造幣票,略賣人口,發冢放火,犯奸及諸者死罪。這其中所說的“略賣人口”,是指除和賣之外,即自願被賣之外的人口買賣,包括搶奪、誘騙人口,和買賣十歲以下孩童的人口交易。
自願被賣,即成為奴籍。
按理,韓寡婦被人販子賣給韓老婆子的時候,人牙子手裡是有韓寡婦被強制簽下的身契的。但是,韓老婆子把人買來給兒子沖喜,本就是迷信之舉,打算死馬當活馬醫了,所以覺得一個奴籍女子,嫁給兒子,會折了喜氣,所以就把韓寡婦的賣身契給燒了。
被強賣簽下的賣身契,到了公堂之上很難說得清楚。但是賣身契被燒了,就意味著沒有賣身契,就是個自由人,只要韓寡婦咬定自己沒有身契,韓老婆子也拿不出賣身契來,除非找到當初略賣人口的人牙作證,否則以韓老婆子方才承認韓寡婦是自己花了五兩銀子買回來的。那麼就是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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