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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對於古代社會來說,簡直就像是一枚核彈,哪怕天不怕地不怕的老朱,也不敢真的實施,畢竟他可不想做一個即是開國之後又亡國的帝王。
李節當然也知道老朱不敢實施遺產稅,所以他還準備了第二條律法,只見他再次一笑道:“第二條律法也和稅收有關,不過並不是遺產稅,而是田稅!”
“田稅?朝廷不是早就有了嗎?”朱標聞言也有些不解的部首,確切的說,大明並沒有田稅這種說法,而是應該叫田賦,再加上百姓身上的徭役,這兩種稅役形式就是朝廷施加給百姓身上的責任。
“田稅並不是田賦,而是一種單一的稅,現在百姓身上的田賦和徭役太過複雜,百姓不但要按田地交糧,而且還要承擔相當多的徭役,這其實對百姓來說是種十分沉重的負擔,特別是徭役,其中的貓膩極多,也最容易對百姓的生活造成影響,所以還不如折算成錢糧,與田賦合併成田稅。”
李節說的這個辦法,其實就是明朝的一條鞭法,只不過這項律法改革是在嘉靖年間才開始確立下來的,明初依然實行的是田賦與徭役並行的律法。
其中田賦倒也罷了,可是徭役十分複雜,分為裡甲正役、均徭和雜泛差役等,這些徭役由各級官府主管,每級官吏都可以上下其手,從中撈取好處,很容易給百姓帶來沉重的負擔,甚至因此家破人亡,所以在嘉靖時期不得不對稅法進行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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