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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辯護律師這麼說話,法官就知道麻煩來了。可他作為主審法官又不便在這方面說什麼,只好把詢問的目光望向公訴人和站在證人席的小張兩方,然後問道:“公訴人,證人,你們的意思呢?”
公訴人看了看哈吉,也有些撓頭。之前他們也接觸過哈吉,也看到過哈吉向警方作證時提供證據的影片資料,但礙於身份的特殊性卻沒辦法直接和哈吉交流。因為當初辯護律師就提出來了,鑑於證人一方的特殊性,不希望有人太過頻繁的接觸證人搜救犬,以防止有人透過引導手段誘導搜救犬,造成偽證情況的出現。對這一點法庭是知道的,所以才有後來哈吉被帶到警犬隊,由各方共同監督了一段的事情。
公訴人猶豫了一下,然後站起身對法官說道:“法官,我們沒有這方面的經驗,關鍵還是看這位搜救犬訓導員的意思。如果這位訓導員認為這條搜救犬能夠獨立作證,我們同意辯護方的意思。如果不能的話,我們建議法庭綜合考慮搜救犬作證的特殊性,允許訓導員輔助一下。當然,這其中會對訓導員的話語和肢體語言進行監督,以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和麻煩。”
公訴人這麼說,實際上就等於把球踢給了小張和哈吉。對公訴人一方來說,他們並沒完全把哈吉所提供的證據當成第一手的強力證據,畢竟這是由一隻搜救犬提供的,在嚴謹性上先天不足。公訴人一方只是把哈吉所提供析證據當成是錦上添花的行為,即便會受到辯護人一方的影響,隨後也會有黃胖子的同案犯兼受害者的證詞取代。當然,他們更希望小張能一直陪在哈吉的身邊,這樣哈吉的表現應該會更正常一些,辯護方的律師也難以給哈吉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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