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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體不適轉為太常卿的原刑部尚書、江夏郡王李道宗奏道:“以國家法度而言,在這件事上面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這樣的。綁匪逃離鎮南縣,應上報州府。若是逃離本州,則由州府出面具書札知會鄰近州府,請求協助辦理。在當地州縣的配合下方可異地執法。”
鄂國公尉遲出班奏道:“王爺說的這個,我倒有點疑慮啊。試想,若是縣裡的衙役抓個逃犯時正好跨過了縣境,那是不是就得回去走這些羅裡吧嗦的程式,眼睜睜的讓壞人跑掉?”
李道宗轉頭微微一笑:“鄂國公這是來鑽牛角尖了。”
尉遲說道:“那難道不是我說的這個理?”
李道宗搖了搖頭:“不是。”
尉遲鼓著眼睛說道:“怎麼個不是?”
李道宗解釋了起來。
首先,從國家整體的角度來考慮,異地執法的成本較高。要想捕捉到一名罪犯,至少要派出三到四名捕快。這些人的衣食住行的成本可就不低。如果國家沒有相關的控制,動不動一個縣就派人奔襲千里之外捉拿犯人,那麼就會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浪費。很明顯,這種情況下知會當地官府來緝拿就合適得多。
其次,前往異地去執法的捕快人生地不熟,到異地後很難展開,迅速有效地拿下罪犯。
第三,異地執法的過程中通常只講法律效果,不講社會效果。與當地官府之間發生矛盾的事情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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