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宣判,貝母,原名漢克·貝母,年齡二十五歲,北美國籍,......在華夏,參與綁架、刺殺,攜有致命性武器,......
從事間諜活動,對我軍事設施,發動攻擊、破壞,......
按照我國刑罰,第四百一十條之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間諜活動,視情節嚴重與否,可判10年至3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當審判長唸到死刑的時候,貝母整個人都頹廢了。
他不想死,他今年才有25歲,他還很年輕。
“我不想死,我不想死!......”貝母情緒激動,大聲的拍著桌子,他悔恨的淚水,自打眼角的兩側,湧了出來,止不住。
兩名法警,將他按住,而審判長則道:“被告人,倘若你再大聲喧譁,不控制自己的情緒,我會讓法警請你出去,做缺席判決!”
“我不想死,我不想死,......”
貝母趴在桌子上,喃喃的哭泣,但再也不敢出聲了,他需要一次最後陳詞的機會。
他要將自己的委屈說出來。
他並不是主謀,他只是出於好玩,才來到華夏的。
...........................................
“被告人漢克·貝母,觸犯了我國刑罰,造成的後果特別嚴重,根據我國憲法,第四百一十條,第四款規定,判處被告人漢克·貝母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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