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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該條存在巨大爭議,諸位代表可以提出修改建議,由成員代表投票表決。”秘書長說道。
很快,就有幾名代表提意見抗議,表示月球是人類的共同財產,理應歸全人類所有,所有國家只能進行科學考察,不能進行資源開採和商業活動等等。
這些建議並沒有全數透過。
一名代表提建議道:“每個國家的科考基地應該存在限制,不能無限增加,沒有在月球建立科學考察基地的國家有權在月球建立科學基地……建立新的科考基地必須申報相關管理機構,稽核後獲得資格。”
“這位代表的意見值得參考,有成員還有修改意見嗎?”秘書長問道。
“這條建議是非常符合國際形勢和環境保護的。”各國紛紛贊同,這條對他們這些還沒有能力前往月球的國家更加有利。
“我宣佈,本條提議透過,《月球協定》第九十六條將會進行修改……”秘書長宣佈道。
會議還在繼續,一條又一條的協定被透過。
它規定,當協定生效後,以後各國要想在月球建立科考站,必須限定一定數量以內,還要經過國際組織的審批。並且各國在“科考”時不得破壞月球環境,大國要幫助小國發展航天技術等等。
簡而言之,以後想建立新的月球基地,非常麻煩。不用想也知道,一定會有種種限制條件。
華夏代表對部分條例提議:“秘書長閣下,我必須要提出一點。在協定生效前,我們就已經在月球擁有科考基地了,為此我們付出了幾十年的努力和巨大的代價!所以我提議,在協定生效前的月球科考基地不應該算在名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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