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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世李素上學的時候,看歷史教科書,一直對於“工人是歌命性最強的階級,註定要領導歌命”這句話不太理解。
因為他覺得他生活的那個時代,怎麼看農民都比工人更苦逼一些,為什麼農民歧義沒有工人徹底呢?
沒想到,設身處地在漢末生活數年,他才“絕知此事要躬行”地理解了教科書上的話——那話的語境不是針對他21世紀生活中看到的社會的,而是針對“工人”這個物種剛剛出現的歷史階段的。
在“工人”這個概念剛誕生的時候,他們意味著“失地農民,連想當農民的資格都沒有,才不得不當傭工”,所以他們才更苦逼,無產得更徹底。
前世李素理解不了這種可能性,因為他覺得就算失去土地,還能租地主的地當佃農嘛。
來到漢末,來到人口稠密的蜀郡,他才理解了大學裡法律史課本上講的、西方《物權法》體系裡的“永佃權”概念。東方雖然自古沒有成文民法,但習慣法裡也是有類似的概念的,甚至漢朝就有這樣的習慣了。
所謂“永佃權”,大致來說,就是佃農雖然沒有土地,但因為他們跟地主簽了“長期確保我承租你的土地來種”的契約,或者是口頭約定,保障了佃農有“穩定地被剝削的權利”,如果佃農沒犯錯,在永佃權的保護下地主也不好隨便剝奪佃農的承租、把田隨意轉租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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