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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章 此法可用三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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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一貫以來的田賦制度,其實和後來兩晉的佔田制、北魏的均田制差不多。都是給百姓預估一個他們能種的田的規模,但不管百姓實際上有沒有那麼多田,都按理論值收稅。

無非是具體數值不同,東漢算的理論值是人均種田一百漢畝,到兩晉降低到七十畝,北魏進一步降到四十畝。

但與此同時“三十稅一”的稅率名義上卻沒變,只是國家攤到每一畝田上的理論畝產在變高。比如漢朝認為一漢畝的三十稅一隻有四升谷/麥,晉朝認為有六升,北魏認為是八升——在這個演進的過程中,可以看出華夏農民種田的精耕細作程度和每畝單產都在不斷提高,所以單個勞動力力所能及能種的面積也在減小。

所以,以漢朝的稅賦制度,要改革到隋唐時候的租庸調製,百姓和士紳的理解難度其實沒多大,誰讓這七百多年裡稅制都是換湯不換藥、只有小打小鬧微調呢。

反而是三國時期的屯田制,跟前面的漢、後面的晉北魏差距都很大,從“百姓理論上能種多少田”這一徵收基準,切換到了以“百姓實際上(透過問官府借高利貸)種了多少田”作為徵收標準,算是一個歷史的“雜音”。

正是因為這樣的傳承,讓李素在看劉巴寫的租庸調法各部分稅率設定時,才有一種“劉巴非常輕車熟路,好像交代他的事情他都很輕鬆就能理解”的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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