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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等真的開始實習了,她才發現,之前做的那些準備,全都白費了功夫,根本用不上嘛!

人家給蒙大姐面子,再加上她本身的知名度,接收了她,但真的就是做個樣子,從來不讓她幹有技術含量的活兒。說白了還是信不過。

礙著蒙大姐的面子,她又不能直接辭職不幹。堅持了一個月,熬過了實習期,才又換了地方。說啥也不讓蒙大姐再給安排了,只說要體驗一下不同的工作。自己找了一家工廠,在法務部門實習,就擬一下合同,都有範本的,只針對不同的客戶加一些特別條款,這樣的工作,總不會還不讓她接觸吧?

結果,幹了幾天,才發現,人家看上的不是她的專業,而是她的知名度,想借她的名號拉訂單呢!

那這不是騙嘛,肯定不能幹了。

第三份工作,是在她代言的牛奶公司京城總部裡面的法務部門,這回也算是給自家老闆幹活兒了,不存在借她名聲的問題,她本來就是代言人嘛。但是吧,人家是國內最大的牛奶公司之一,就沒有就小案子,就更不可能讓她一個大學都沒畢業的新人上手了。頂多就是在邊兒上旁觀。

“我決定了,自己開律所。”回學校交了實習報告,過了實習答辯,放寒假回家過年的時候,黛玉就這麼跟倆姐姐說的。

“啊?這怎麼話兒說的呢?你那名氣可跟專業沒啥關係,不會有人因為你的名氣就找你打官司的吧?”林星就不明白這又是哪一齣兒了,律師不是跟大夫差不多,越老越值錢的嗎?她一還沒畢業的小姑娘,開律所?誰能信得著用她辯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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