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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87年——
洛陽。
如何佔領一個名義上不屬於自己的城市?曹操對此有豐富的經驗。
當時他剛剛入主濟南國,各地零散郡國和縣國都不聽從他的命令,而濟南國國主劉康因為和那些郡候縣主沾親帶故,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予管束,而曹操只以一條《青苗法》便將濟南國內的權柄全數收回,可謂“上兵伐謀”。
之後是他升任青州刺史,但濟南國之外的諸多郡縣亦不穩妥,所以他帶著蔡琬以及“替身”尋來的諸多罪證挨個對他們遊說,即使是清正廉明,潔身自好的孔融也最終被他說服,主動交出權柄,青州遂平,可謂“其次伐交”。
之後,則是各自為政,多方勢力混雜的兗州,由於刺史劉岱勉強算是漢室宗親,前兩種手段對其無效,曹操不得不聯絡兗州那些對劉岱不滿的郡縣長官,發動一場小規模兵變,最終將劉岱制服奪取權柄,這種不得已動起刀兵的行為,便叫做“再次伐兵”。
最後便是此時,由於洛陽是大漢首都,常規的做法完全無用,不得不採用在兵法中被稱為“最下攻城”的行動。
具體來說,便是控制沿途所有大路和街道,佔領關鍵之處的莊園、塢堡或大宅作為“據點”,藉此延伸控制區域,“出征”並“佔領”下一個“據點”,在此期間,以據點和據點之間已經肅清的道路快速“運輸”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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