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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祝:書友們,新的一年裡事事順心,百事亨通,萬事如意,心想事成,最重要的是發發發發發發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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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銀行法》的初稿已經有了,商行和投行的分業經營已成為定局。
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交易股票和證券業務,’不得承銷任何股票和證券的發行,禁止商業銀行關聯企業‘主要從事’證券的發行、上市、承銷、發售或分發業務。
證券公司禁止從事銀行業務,基本上堵死了所有可能。
此外,如果銀行存款有聯邦擔保,在銀行倒閉時儲戶能夠從聯邦政府獲得補償,那麼就有可能消除儲戶恐慌,減少擠兌發生的機率。
於是,專門為銀行的儲蓄資金擔保的機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應運而生。
商行、投行和信託等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前首先要把一定額度的資金存入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金融機構在市場上吸納的民間資本越多,包括銀行儲蓄金在內,所要繳納的保金就越高。
根據商議的結果,此次法案規定為,5000美刀以下的存款全額賠付,超出部分按比例賠付。
也就是說如果再來一場大蕭條,那麼存款在5000美刀以下的儲戶,完全不需要擔心自己存錢的銀行會不會倒閉。
因為無論倒閉多少家公司,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都會全額賠付,一分錢都不會少。
至於5000美刀以上的中產、富裕階層多出來的存款,就只能自求多福了,聯邦政府只需要保證公民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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