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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零九章 隴西李氏(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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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賦役制度主要是均田制和租庸調製,均田制乃丁男授田一頃,包括口分田八十畝,永業田二十畝。

對於貴族田地也有限制從親王到公侯伯子男,授田數從一百頃到五頃不等。

在職的官員從一品到九品,授田數從三十頃到二頃不等。

此外,各級的官員還有職分田,用地租補充,作為俸祿的一部分。

均田制對土地的買賣也做了限制,官僚和貴族的永業田和賜田可以買賣,百姓在貧窮無法辦理喪事時可以賣永業田,從人多地少的地方往人少地多的地方搬遷時也可以出賣永業田。

唐高祖李淵在實行均田制的基礎上,又實行了租庸調製,受田的農民,每丁每年要交粟二石,這是租。

每年交絹二丈、綿三兩,或者交布二丈五尺,麻三斤,這是調。

每丁每年服役二十天,不服役可以折算為每天絹三尺,這是庸。

假如官府額外加了役期,加夠十五天則免調,加三十天免租調。

每年的加役最多三十天,唐朝的租庸調製與隋朝的相比,用庸代替服役的條件放寬了很多,更有利於農民從事農業生產。

隋朝滅亡後,唐朝的帝王承襲了隋朝傳下來的人才選拔制度,並做了進一步的完善。

由此科舉制度逐漸完備起來,李淵還下詔編撰了《藝文類聚》,這是一部類編圖書,引用的古籍共有一千多種,為後人儲存了很有價值的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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