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敲法槌警告,她這才稍微收斂。
時間已越過正午,終於到了雙方辯論階段。
張愔愔和陳司諾隔著有限的空間,可謂爭鋒相對。
陳司諾那邊是緊抓原告受到侵害的客觀事實不放,再遞上沉甸甸的驗傷報告和病歷本,加之嚴海至今還躺在病床上,簡直就是鐵證如山。
關於這點已經是不容置喙。
張愔愔採取輕罪辯護,從犯罪構成要件方面入手:“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懌犯涉嫌故意傷害罪,罪名不成立。”
首先,林懌並不具備主觀犯罪動機。透過法庭調查可以證實,事件由嚴海主動尋釁而起,態度之蠻橫囂張。值得注意的是,事情起初,雙方只是發生口角,是原告嚴海再一次主動尋釁,對林懌出了手,使得言語衝突升級為鬥毆事件。而林懌出手自衛,合情合理。
所以林懌的行為,具有防衛屬性。
再者,被害人嚴海存在重大過錯。從林懌供述中得知,嚴海平日裡囂張跋扈,對林懌有多次的欺凌行為,多次致林懌重傷……等等。
張愔愔根據林懌的供述,聲情並茂地還原了一下事實。
只不過有供詞,卻沒直接證據。
陳司諾進而反駁道:“適才張律師的表述體現了一個觀點。同學之間發生衝突,只要有一方遭受侵害,那麼可將事件定性為校園欺凌,是麼?”
張愔愔隨即反應過來,想要反駁。
陳司諾沒給她機會,“也即是說,本案極有可能是一次校園欺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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