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英國政府的行政效率已經不如從前高了,這也正常,因為議會中的鬥爭比以前要更激烈了。在以前,一國議會中主要是託利黨和輝格黨的兩夥人鬥來鬥去的,而且自從喬治三世國王登基之後,託利黨便漸漸地在議會中佔據了上風。從而保證了政府的政策能迅速地得到透過和執行。
但是最近,這種局面卻一下子改變了,原本佔據了明顯上風的託利黨發生了分裂,整個議會就變成了託利黨、新託利黨和輝格黨的三國演義。三派的傢伙們在各種各樣的事情上都不停地互相扯後腿,弄得政府的一些法案,要在議會中獲得透過,甚至於政府要制定出某些法案都變得比以前慢多了。
但是在恢復倫敦的秩序的問題上,三方几乎都沒進行多少溝通,僅僅用了不過半個小時,就迅速的三讀透過的政府提出的《治安條例》,並恢復了古老的《流浪漢法》的效力。
依照古老的《流浪漢法》,無所事事的東遊西蕩,不事產業的行為,被定義為犯罪行為。失業者或者無業者被定義為“犯罪分子”。警察可以在街上隨意地將這些“犯罪分子”抓起來,塞進監獄。
當然監獄的容量並不足以裝下這麼多的“犯罪分子”,所以《流浪漢法》仁慈的給了這些罪人悔改的機會:他們在第一次因為“犯罪”而被捕後,將不會被太嚴厲的懲治。只會被打兩鞭子,留下記錄,然後就會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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