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孤身一人回到家的。而到家的次日,他們便直接登船去了港城,這一路都有相關的出關憑證,可以證明當初駱家是七口人去的港城,其中並無被害人。從駱峰先生當年的行程中可以看出時間很緊迫,他並無作案的動機,也無作案的條件(時間),且駱峰先生已經準備去港城開啟新的生活了,沒有理由還去犯罪。這有悖邏輯。”
“至於辯護律師剛才所提及的另一條邏輯鏈,那個幕後黑手不是別人,正是駱峰,那封信可以是駱峰寫的。後續周惠蘭被賣她所遭遇的一切也是駱峰所為。這也是不成立的,在短短不到六個小時的時間內,駱峰需要將被害人哄出來一起私奔,然後翻臉,最後聯絡人販子,將被害人賣掉,還得趕路回家,這可能嗎?”
公訴人的這一番話,讓曾律師啞然。他的直覺是對的,和公檢法作對沒有好下場。
公訴人的話如同驚雷一般,韓海腦子裡一片混沌,根本想不出來如何破局。他從駱峰出現後就知道完了,一切都完了。
條條路都被堵死了,現在並非他狡辯就能逃脫的,一時間韓海心如死灰。
周氏這邊,周永善兩老手握著手,激動地看著公訴人。
公訴人繼續說道,“之前辯護律師說過,動機不是構成故意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只是證據體系中的一環。動機的存在並不代表就是他犯了罪,還需要客觀證據及言詞證據形成證據鎖鏈,排除其他的合理性懷疑,才能定罪量刑。如今這案子中,兩個合理性懷疑已經排除了其中一個,加之經依法審查查明相關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查、檢查筆錄、及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如今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基本可以判定韓海犯罪事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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