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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913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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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到了一定階段,土司制度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需求了。

所以得改,這是大勢所趨。

土司制度,封土官治土民,實質就是“以夷治夷”,是封建朝廷與少數民族統治階級人物聯合起來統治各族人民。

元明之後,雖然對土司制度進行了梳理和完善,但萬變不離其宗,都是在強化“以夷制夷”分而治之的理念。

翻開明清兩朝土司制度的史冊,把土司轄區千方百計化小而不許坐大的事俯拾即是舉不勝舉。

據統計,明朝在雲南境內設定的土司就有三百餘家。明清兩代,雲南的土司將近六百家。雲南的土司設定星羅棋佈,因而《明史雲南土司傳》的作者寫道:“名目淆雜,難於縷析。”

其實,種種分化設司,在同一地區內設多個土司,各自為政互不統屬的政權,說得難聽點是要造成彼此猜忌互相對抗力量抵消,因而既不斷從政治與經濟上削弱封建領主的權力,又可以加強朝廷對少數民族地區穩固的統治,這或是土司制度的本質。

這樣看的話,土司制度開始實施之日就蘊藏著改土歸流將要到來之時。

因為土司制度在政治上不但存在著朝廷與土司之間、土司與土司之間、土司內部之間爭權奪利的複雜矛盾,而且也使階級壓迫和民族之間的隔閡日趨嚴重,種種矛盾尖銳激化,經常發展成兵戎相見武裝鬥爭。

所謂雲南的“西迤土司無十五年不用兵之事”,指的正是這種兵連禍結國不安寧民不聊生的情況這是土司制度在政治上極其落後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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