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大壯之後又去了報社,電視臺,電臺,幾乎濱江所有的媒體,大壯和我都有一些朋友在那裡,那些朋友帶我們去見負責人,聽到我們的事後說可以登,但效果也許不大。我知道這裡面的事情,我說錢不是問題,能不能在最顯眼的位置,大壯說:“只要你們有地方放,錢多少都沒事,把頭條地方讓出來都行!”,那些負責人笑著說根本不可以,不是錢的問題,是規定,尋人啟示不可能太顯眼。
最後是一個報社的朋友給我們想的方法說可以寫一篇文章之類的,帶點故事,然後用親情什麼的感動下,那是我第一次對一個人講述我和眉姐以及妮兒的一點點事情,那個人寫成了一篇小文章發了,後來也是在這個人的啟發下,我寫了點東西,慢慢地開始喜歡寫點東西。當然這是後話。
我們給了不少錢,他們把副刊顯眼的位置拿了出來,刊登了照片,那個故事寫的也“好”,說一個小華僑來到中國找她媽媽,媽媽正在戒毒所,小丫頭在找媽媽的途中,不小心走失之類的,媽媽很想它,希望好心人能幫助尋找,那也是第一次暴光了眉姐吸丨毒丨的事,當然沒有說名字,我打電話過去問眉姐可不可以說這事,因為這樣可以博取公眾的同情心,畢竟是整個版面報道,她當時很柔弱地說:“小童,沒事,只要能把妮兒找到,怎麼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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