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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55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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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頊聽到馬默竟然抬出太祖皇帝來,不由得做聲不得。

卻聽石得一又說道:“唐康、田烈武率兵平叛,確是忠臣。然其又擅殺叛卒,軍法:賊軍棄杖來降而輒殺者斬。雖渭南叛卒,是不是軍法所謂‘賊軍’,諸位大人頗有爭議。然馬處厚以為:縱其不是軍法所謂‘賊軍’,以祖宗故事——凡歲飢時,強民相率持杖劫人倉廩,論法應棄市,然每具獄上聞,輒貸其死。真宗時,蔡州民三百一十八人有罪,皆當死。知州張榮、推官江嗣宗議取為首者杖脊,餘悉論杖罪。真宗皇帝下詔褒之。祖宗以人命至重,若非情理深害者,悉皆免死,此為祖宗立法之深意。渭南叛卒可比此例,其雖有罪,一則有司未定其罪;二則即使論罪,法雖論死,其實止當刺配。縱使擅殺刺配囚徒,其罪非淺,況唐康、李渾所為。惟念唐康素有功績,且其擅髮禁軍平叛,所為者社稷;擅殺叛卒,亦屬事出有因,故從輕議處,乞發落某州編管。田烈武雖未涉擅殺之事,然其罪亦非止擅發兵而已,其奉軍令赴益州平叛,非尋常駐軍可比。田烈武軍令在身,而中道擅違節度,論法當斬。惟其所為皆出公心,且未釀大禍,平叛渭南,於社稷亦不得謂無功,以法則處絞罰。然恩自上出,亦乞陛下寬宥之。惟李渾之罪最重,且身為軍法官,更當罪加一等。其罪在不赦,定斬刑。只高遵惠之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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