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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780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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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則如此,然由於傳播手段、路徑阻塞等等諸般限制,要確保法令在輾轉傳抄流播之後仍能一如原文,實在是一件難而又難的事情!就實說,法令在民間傳播中出現訛誤並不打緊,畢竟,民眾對法令既無解釋權又無執行權。這裡的要害是,官府的法令文字若出現錯訛,無論是官吏不意出錯、疏忽忘記還是意曲解,對民以錯糾錯,以訛傳訛,便難保不生出種種弊端,導致執法混亂,法令之效必然大打折扣!正因了這種事實上很難避免的弊端,各國變法中的“明法”便成為最繁難瑣細政務。見諸變法實踐,各國變法為精準法令想出的辦法很多,但都沒有制度化,時間一長,好辦法也變得漏洞百出形同虛設。譬如,當時幾個大國都沿襲了古老的“謗木”之法以為明法手段:在大道兩邊每隔一二里樹立一根平面刨光的大木,路人若有法令疑難,或遭惡吏錯告法令,都何在大木上或刻或寫的做質詢做舉發,此謂古老的“誹謗”制;吏員定期抄錄謗木上的誹謗文字,供官府逐一處置。然則,謗木過於依賴官吏的公正賢明,又無制度法令具體規定其操作細節,加之戰事頻仍耕耘苦累庶民識字者極少等等原因,謗木實際上成了流弊百出而僅僅顯示官府明法的象徵性物事而已。傳之後世,這種謗木越立越高,越立越堂皇,以致成了玉石雕琢的“華表”,歷史之萬花筒當真令人啼笑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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