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伊拉克戰爭中,美軍攻陷了巴格達後,從薩達姆的高壓統治下被“解脫”出來的人,頓時蜂擁而出,一反往日謹小慎微的形象,成群結隊,衝進了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等,將值錢的東西一搶而空。僅巴格達國家博物館在48小時內就被搶走了幾千件珍品。《科學》雜誌甚至對比評論道:“自從西班牙征服者的劫掠之後,阿茲臺克和印加文明還從沒有這麼嚴重流失過。”
為什麼這些人一下子從良好市民變成了道德敗壞的暴徒?很大一個原因就是群體的激發作用。所謂法不責眾,就是這個道理。這種現象也可以在足球比賽期間經常看到。大量聚集在一起的球迷,在群體氣氛的渲染下,往往會做出破壞公物、襲擊對方球迷,甚至與丨警丨察對抗的行為。
那麼,為什麼人在群體中會迷失自己,放棄自己原先的道德準則,突破社會行為規範的約束呢?
這是因為在群體中,個體因著他人的掩護,會感覺一種身體匿名性。而當一個人的身體處於匿名狀態的時候,人就會覺得自己的行為可能不會(或不容易)受到社會行為規範的關注,放縱就此產生。
心理學家埃利森、戈文等人曾經做過一個實驗。他們找來一位女司機,讓她在紅燈轉綠時,故意多停12秒鐘再啟動。女司機要記錄的是,停在她車後是一輛敞篷車或其他封閉式的車子兩種情況下,後車司機鳴按喇叭的情況對比。結果表明,相對於敞篷車司機,那些封閉式車子的司機按喇叭的速度要快1/3,頻率則是前者的兩倍,而持續的時間也幾乎是前者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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