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六個人湊了六百塊。
我們往外走到樓梯口,夜總會的人堵住我們。
這個時候派出所的人來了。
浮雲和我一起偷跑到外邊和派出所的人接頭。
派出所把我們和夜總會值班經理都接到派出所。
走調解程式。
簡單講了經過。
那個斯琴嫂子也來了,她否認斯琴是她妹妹,說叫她嫂子只是一種稱呼。
調解員只簡單說:700。然後問雙方是否同意。
我看沒有什麼搞頭,我們給錢了事。
調解員對我們說:你們是羊沒吃到惹了一身騷,算學了一個教訓,你們也不是第一個了,好多像你們這樣的。
我們四個人都睡到了浮雲家,從派出所出來已經5點多了。
路上,我們又討論了前後經過,有好幾次機會我們都可以覺察並脫身的。
第一次是她們拉我們去唱歌的時候,去的地方我們都不熟悉,我們完全可以提出去另外一個地方。
第二次是到夜總會的時候,應該先了解清楚消費明細。
最後一次,買單時候應該當機立斷馬上報警,趁那四個女孩沒跑,事情可以說清楚。
在路上,我說:“終於明白自己有多蠢。不過我們雖然上當了,但卻以最小的代價換取了很大的教訓,我們可以學到很多。有一些基本原則還是要堅持的……”
(1)不能跟女孩去什麼地方,要由我們來主導,去吃夜宵、去賓館,或者轉場去其他酒吧都沒關係;
(2)酒吧裡的小女孩是最危險的。酒吧兩種小女孩,一種是無法接近的,一種是很容易接近的,容易接近的都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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