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則今本的劓、刵、■、黥是誤字。《呂刑》的五刑,實苗民所創。苗民的民字乃貶辭,實指有苗之君,見《禮記·緇衣疏》引《呂刑》鄭《注》。
《國語·魯語》臧文仲說:“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窄。薄刑用鞭樸。
大者陳之原野,小者肆之市、朝。”是為“五服三次”。《堯典》說:“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亦即此。
大刑用甲兵,是指戰陣。其次用斧鉞,是指大辟。中刑用刀鋸指劓、腓、宮。
其次用鑽窄指墨。薄刑用鞭樸,雖非金屬兵器,然古人亦以林木為兵;《呂覽·蕩兵》:“未有蚩尤之時,民固剝林木以戰矣。”《左氏》僖公二十七年,楚子玉治兵,鞭7人,可見鞭亦軍刑。
《堯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
樸作教刑。金作贖刑。”象以典刑,即《周官》的縣法象魏。
流宥五刑,當即《呂刑》所言之五刑。金作贖刑,亦即《呂刑》所言之法。所以必用金,是因古者以銅為兵器。
可見所謂“虧體”之刑,全是源於兵爭的。至於施諸本族的,則古語說“教笞不可廢於家”,大約並鞭樸亦不能用。最嚴重的,不過逐出本族之外,是即所謂流刑。
《王制》的移郊、移逐、屏諸遠方,即系其事。《周官》司寇有圜土,嘉石,皆役諸司空。圜土,嘉石,都是監禁;役諸司空,是罰做苦工;怕已是施諸奴隸的,未必施諸本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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