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鄉列出兵法,無田制,遂陳田制,無出兵法,鄭《注》是錯誤的。說本朱大韶《實事求是齋經義》《司馬法非周制說》。六鄉出兵,六遂則否,亦兵在國中之證。
這除用征服之族居國,被征服之族居野,無可解釋。或謂難道古代各國,都有徵服和被征服的階級嗎?即謂都有此階級,亦安能都用此治法,千篇一律呢?
殊不知(一)古代之國,數逾千百,我們略知其情形的,不過十數,安知其千篇一律?(二)何況制度是可以互相模仿的。世既有黷武之國,即素尚平和之國,亦不得不肆力于軍事組織以相應,既肆力于軍事組織,其制度,自然可以相像的。
所以雖非被征服之族,其中的軍事領袖及武士,亦可以逐漸和民眾相離,而與征服之族,同其位置。(三)又況戰士必須講守禦,要講守禦,自不得不居險;而農業,勢不能不向平原發展;有相同的環境,自可有相同的制度。(四)又況我們所知道的十餘國,如求其根源,都是同一或極相接近的部族,又何怪其文化的相同呢?所以以古代為部分民兵制,實無疑義。
古代之國,其兵數是不甚多的。說古代軍隊組織的,無人不引據《周官》。不過以《周官》之文,在群經中獨為完具罷了。
其實《周官》之制,是和他書不合的。案《詩經·魯頌》:“公徒三萬,”則萬人為一軍。《管子·小匡篇》說軍隊組織之法正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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