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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69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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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等是“漢人”,主要指中國北部特別是原金朝轄地的民眾,包括了漢族、女真族、契丹族、高麗族等;除此以外,也包括較早被蒙古人征服的雲南、四川大部分地區的民眾。(“無心插柳柳成蔭”,“漢人”分等使契丹、女真融入了漢族,加速了“漢”族的融合,先前仇怨,慢慢消泯於身份一致的認同之中)。第四等,也是最後一等,是“南人”,泛指被元朝最後攻下的南宋轄境內的人民,他們被元朝統治者和前三等人蔑稱為“蠻子”(蒙語“囊加歹”)。在元朝,“南人”泛稱前面的三種為“北人”。

元朝的民族壓迫,十分殘酷。據《元典章》記載:“諸蒙古與漢人爭鬥,漢人勿還報,許訴於有司。”蒙古人打死漢人,一般就罰數下杖刑或出兵役抵罪。反之,如果漢人打死蒙古人,根本不問原因,一律處死抵罪,並沒收家產交予蒙古人處理。

自1279年開始,在平毀所有漢地城郭後,元廷又下令漢人士兵平時在軍中也進行武器管制。過了五年,元朝下令漢人禁持弓箭,連各地廟宇神像手中的真刀真槍也被追繳入庫(估計關廟中關老爺的大刀也被木刀所替代)。不久,元朝又在昔日女真和南宋轄地收繳所有武器,除把質量好的刀劍歸蒙古人使用及上繳兵庫外,其餘一律銷燬。元成宗時代,在元朝兩都宿衛軍中充值的漢人也不得持弓箭“上崗”,最後甚至規定漢人二十家(一甲)才能使用一把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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