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9-07-10 01:23:25
接上篇繼續,唉,耽誤了太久啦,見諒見諒。
上篇說道,經理因為一個僅僅五十元錢而導致的流產交易火冒三丈,而開會要求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前,或者說在雙方見面之前,把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交待清楚。
其實,一直以來,在中介行當中,有個傳統就是說,成交大過天,只要能籤合同,其他的一切都不重要。因此,在許多交易當中,如果客戶或業主不提出問題,業務員當然也會能免則免。一般來說,業務員會評估業主或買家的承受能力,如果經濟能力好點的,個性比較不那麼細緻的,可能就會在簽約前不主動提出某些支出。總的說來,一切都是為了成交。
在許多中介和買賣雙發發生矛盾的系列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因為合同簽了,突然就會冒出許多莫名其妙的費用,看似好像都不多,等這裡加點,那裡加點最後發覺其實無緣無故的支出多了好多錢。但是這個時候主動權都在中介手上。首先是合同已經簽訂了,很多買賣雙方也怕麻煩,好容易看好一套房,花了那麼多精力,如果成交作廢的話,還得再重新找尋太累了,所以很有一些客戶在錢可承受的範圍內可能也就認了。而往往這些在籤合同之前很可能是談不攏的。其次就是即使有一方認為出多了錢,寧願不成交了,可中介費還是一分錢跑不了的。客戶沒有意識到的問題,也就不會寫進合同中作為違約責任,即使要打官司,中介方的贏面還是不小的。再次就是很多中介在簽訂合同時已經收了中介費了,後面的問題慢慢談也就無所謂了。總之錢到了別人手裡,要吐出來,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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