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舉動,可沒人從這麼簡單的層面分析過。
“當年屍體是在次日被一名去上廁所的女性發現的,在屍體被發現之前,已在崗位上的公廁管理員沒有察覺到任何異樣,這難道不奇怪嗎?”尹舜先提出一個問題,之後依理依據分析起來,“死者凌晨兩點半左右遇害,兇手將死者肢解、重組,這些功夫,要花掉兇手兩個小時甚至更多一點的時間,兇手完成整個作案流程,應該是在凌晨五點到五點半,公廁管理員六點上班,倘若兇手沒有利用工業廢水掩蓋公廁裡的血腥味,案發當天六點的時候管理員就會察覺異樣,那麼兇手便沒有足夠的時間遠離作案現場。因為公廁後面就是工廠排放廢水的水渠,所以管理員在崗位上嗅到那麼刺鼻的工業廢渣氣味也不會覺得奇怪,這就是為什麼他沒有及時發現屍體的原因,也因此給了罪犯足夠逃跑的時間。”
“你憑什麼認為兇手這麼做是為了延長屍體被發現的時間?”
“就憑他細心地將死者的血液利用便池排入水渠中。屍體被肢解是會流很多血的,如果兇手不處理這些過多的血液,那麼血液就會溢位公廁,管理員也會及時發現公廁內的異樣。兇手肢解屍體時考慮到這點,所以讓死者的血液大多流進便池內。”
“他時間掐得那麼準?那麼肯定自己能順利逃跑?”
“沒有罪犯可以肯定自己能順利逃跑。”尹舜說,“每次順利逃跑,除了三分人為,還有七分運氣。那個年代科技不發達,警方要靠現場的蛛絲馬跡以及人證物證來偵查案件,因此警方很容易被一些多餘因素擾亂視線,警力沒辦法完全集中,兇手若早有詳細的計劃,就能輕易躲過警方的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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