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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0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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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長道:“這個自然。‘讓’之一字,是要兩方交讓的,決不是一方獨讓的。所以敝國教讓之法:第一,使之習禮。平日彼此相接以禮,就使偶有不平之事,自然能相忍,而不至遽出於爭。第二,使之明理。理明之後,自然知道讓是美德,爭是惡德,讓是決不會吃虧的,爭是決沒有好處的。終身讓畔,不枉百尺;終身讓路,不枉百步。貨悖而入,亦悖而出;言悖而出,亦悖而入。將這種理由時常和百姓講說,他們能徹底覺悟,自然好讓而不爭了。第三,是裁判得其平。假使人民發生爭執之時,決不可有所偏袒。對於父,總勸其盡父道;對於子,總勸其儘子道;對於兄,總勸其盡兄道;對於弟,總勸其盡弟道。一切都是如此。譬如有財的資本家苛刻做工的貧窮者,原是有的。但是政府對於資本家固然要曉諭禁止,使他萬不可苛刻。一方對於窮苦工人亦應該懇切曉諭,使他們安貧,安命,安分,萬不可博扶助貧窮的美名,使他們起來與資本家相抗。

因為人性本來有爭心的,導之以讓,結果還免不了一個爭;倘使再教他們爭,那個流弊,伊于胡底。況且那對方的人,亦豈肯就此忍辱受虧,吞聲默爾。其結果,必至勾心鬥角,蹈罅伺隙,無時不在相爭之中,非兩敗俱傷,即紛爭不已,國家發生這種現象,有何裨益;人民造成這種現象,有何樂趣!所以敝國政令,惟在敦禮習讓,自幼養成他們一種謙讓之風。偶有相爭之事,認為奇恥大惡,不可齒於人類。以此之故,幾千年來從無亂事發生。未識諸位先生以為何如?還請賜教。”文命等聽見這番議論,著實欽佩,都讚揚了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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