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兩年來,關於中國政府經濟職能轉變的研究成果越來越多,這些時賢新論自然是為了滿足中國經濟發展和改革走到今天所產生的需求。但是追根溯源,從更長一些的歷史過程去回顧和看待這場正在進行的制度變遷,似乎還有一些容易被忽視的方面值得探討。
首先需要說明,這裡所說的中國政府,即不是現代政治理論概念中的狹義政府(相對於立法和司法機構而言的行政機構),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廣義政府(相對於非政府組織而言的政權組織和體系,即包括行政、也包括立法和司法機構);而是更為廣泛的概念,它不僅包括廣義的政府概念,還包括處於執政地位的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和機構,因為這樣談論中國政府的經濟職能,可能更接近實際,因為中國共產黨是始終是新中國政府的實際領導者。
一、 兩種政府理念和兩類政府
近代以來,在資本主義創造的工業文明基礎上,關於政府的理念,產生了如下兩大體系:一是為私有制和市場經濟服務的所謂資本主義理念,即主權在民,政府是全體人民的,而不是個人或集團的私物。這個理念從西方啟蒙運動的代表伏爾泰、孟德斯鳩、盧梭,到美國的獨立宣言,直至林肯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得到了很充分的闡發;最後傳到中國,孫中山提出“天下為公”。布坎南將這種理念概括為立憲理論——國家是所有公民自由意志的體現。西方發達國家的政府就是按照這種理念組成和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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