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不同是因為競爭形式不同引起的,競爭標準不同,競爭規則不同,也就是產權不同,競爭形式不同。用以上例子來說明,你與張三競爭科長的位置,標準可以是誰能打或者誰與廠長關係鐵,也可以是誰的推銷能力大。用你與張三推銷礦泉水的銷售額為標準,在這種競爭形式下,你們用於推銷礦泉水的時間、精力,對我是有好處的,推廣來說,是對社會是有好處的。以與廠長關係鐵不鐵為標準的競爭下,能不能當科長,關鍵是要看個人公關廠長的能力,看誰的拍馬水平高。這種情況下,推銷礦泉水能力與當不當科長無關,推銷能力收益下降,投資於推銷的時間精力減少,投資於拍馬屁的時間精力增加,拍馬當然對廠長有好處,能滿足他的需求,但對一般的社會成員,比如對我,就沒啥好處了。如果用打架的競爭方式,標準是誰的拳頭大,誰能打誰當科長,那麼,投資於銷售與搞關係的時間精力會減少,投資練習拳頭的時間精力會增加。投資於搞關係或者練拳頭的時間精力,與投資於生產物品,提供服務不同,它不能滿足社會需求,是交易成本。同樣的時間精力,投資於推銷,可以生產更多的礦泉水,滿足社會需求。交易成本越大,社會財富越少,這是從產權,也就是競爭規則的角度來看成本的。上述例子中,投資推銷產生的社會財富最大,搞關係其次,打架最小,這三種制度的交易成本,則是打架與搞關係相等,為投資推銷產生的社會財富,投資推銷的交易成本是搞關係的財富,後者小於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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