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示意隋傑安靜,讓律師老黑代為辯護。
“法官,關於我當事人搬家換單位的原因,我這裡有幾個證人,可以證明原來我當事人上班的那個單位,原告去鬧過很多回。他們還沒有離婚的時候,原告就懷疑我當事人在外面有問題,她不僅經常來公司突擊檢查,還請了私家偵探來調查我當事人。她在沒經過我當事人允許的情況給他公司的人打電話,從董事長到部門的同事,所有人都接過她誹謗我當事人的電話和簡訊……因為原告無中生有地騷擾我當事人的上司,使得我當事人被撤職降薪,這樣我當事人離開原單位是有充分理由的,因為怕原告再騷擾,他不再告訴她聯絡方式也是情有可原的。
“關於孩子的監護權,應該看怎麼樣有利孩子的成長。就收入狀況而言,我當事人除了暫時沒有新買房子,他的收入在一兩年內買房是看得到的,家庭環境並不比原告差。假如孩子跟了原告,原告是一個每天都要上班的職業女性,儘管她是孩子的母親,但她也不能二十四小時看護孩子。孩子是我當事人的父母從小帶大的,老人們有時間也有精力來管孩子。何況我的當事人和原告離婚時就講好了條件,房子給原告,孩子給我當事人……一個三十多歲的男人,如果不是為了擁有兒子的監護權,難道他真願意做個喪家之犬嗎?請求法官能給我當事人一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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