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那位濃眉大眼的丨警丨察說,他們在搜查房間時,看到被褥下有一本《連鎖銷售實用資料》,還有很多零錢、護身符等等小東西小玩意,他們判斷這裡可能隱藏著身份更為特別的人,經過排查,居然找到了一名網上逃犯,這名網上逃犯是名獨腳大盜,他在這個傳銷團伙裡技癢難耐,見什麼偷什麼,居然連我藏在衣服下襬裡的小冊子也偷走了。幾個月前,網上逃犯東窗事發,就金盆洗手,也幻想著透過傳銷發財。
然而,很多傳銷分子中毒已深,他們遣散後,也不願回家,還會互相聯絡,再次組織傳銷。對此,執法部門也無可奈何。
我在很多天後,曾經就傳銷的事情諮詢過一名律師,他解釋說: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罪名來追究傳銷頭子的刑事責任。但是,這些定罪牽扯到非法所得,而要準確找到非法所得,非常困難,因為傳銷團伙中毒很深,他們會有意包庇傳銷頭子,少說或不說自己的“投資”金額,所以,在無法達到一定的標準時,就無法對傳銷投資進行定罪。這個標準一般是五萬元。
2009年,刑法修正案“組織領導傳銷罪”出臺後,將有組織、有領導進行傳銷活動的行為定為有罪,並不需要等到其有非法所得。但是,由於“組織領導傳銷罪”沒有一個具體的追訴標準,形成怎樣的等級層次,發展到多少人,才可以定位“組織領導傳銷罪”?刑法中沒有具體的規定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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