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次因獄友沒完成當日的生產任務被三名隊長打得爬在地上直呼救命。萬輝看到後直衝上去提著長凳亂砸一陣,打得一名隊長左手肘關節脫臼,另外二名隊長滿頭是血。這種公然毆打人民政府的行為,顯然是造反。當天就被手烤腳鐐送進禁閉室,在禁閉室又吊起來被狠很的打了一頓,打得遍體鱗傷。禁閉一個月出來后王輝想來想去想不通,為什麼隊長打犯人是理所當然,而且還是三打一。我打他們就得禁閉,同樣的人,生活在同樣的藍天下,有著同樣的七情六慾,只是穿著衣服的顏色和髮型不同,差距為何這麼大?犯人有監規紀律,隊長也有警紀警規,為什麼犯人必須遵守,他們卻可以隨心所欲。天理何在!這裡不講理,總有講理處!於時就向廳寫信控告(當初還沒有檢察院),信是化十元錢委託民工帶出去投遞的,不到十天上面就來人調查,核實了隊長毆打犯人後萬輝雖然也被記故一次,但是三名隊長公開向犯人道歉並調離崗位。吃過十來年官司的老犯也是第一次看到隊長向犯人道歉。雖然是在犯人大會上幾句帶有搪塞且膚淺的歉詞,其實這個形式遠遠超越了道歉的本意。至少確立了隊長打犯人的定義,第一次感覺到法律上寫的“犯人的人格不受侮辱及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真正保障。所有犯人都覺得揚眉吐氣,大有翻身農奴得解放的喜樂之情。萬輝的義舉得到了犯人的擁護卻得罪了不少隊長。由於萬輝三番五次為勞改犯鳴不平,經常和隊長對著幹,他不怕禁閉,也不想減刑,還差點加刑。他並不因此而改變原有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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