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8-28 12:05:06
一二八、昏明之間
大明三年(公元459年)四月到七月之間的清除竟陵王劉誕事件,標誌著孝武帝劉駿地位進一步鞏固,自此以後,他的多重人格表現得更為明顯,也更加驕奢自恣起來。
孝武帝時期,劉宋自然災害不斷,據《宋書·天文志》和《孝武帝本紀》記載,孝武帝孝建元年八月,“會稽大水,平地八尺”;孝建二年八月,三吳發生大饑荒;大明元年正月,京師下了暴雨,引發水澇;四月,京師發生瘟疫;五月,吳興、義興又發生嚴重的水災,八月,雍州又發生大水災,十二月雪災,平地積雪兩尺多;大明二年四月地震;大明三年年初,荊州饑荒;大明四年四月,京師瘟疫;南徐、南兗州發生大水災;大水。孝武帝大明元年庚寅,大雪,平地二尺餘……自從繼位以後,孝武帝還是比較勤政的,針對上述自然災害,劉宋政府均作出了一系列應對措施:一是賑濟災民、勸課農桑。孝建二年八月,孝武帝下詔賑濟三吳饑民,又下詔要求將皇家圈佔的土地、山澤,借給貧民;大明元年元旦改元后,即賞賜老年人和鰥寡孤獨米帛等物,同月,派人巡視京師遭水災的百姓,賞賜木柴和米麵;四月,京師流行傳染病,派使者巡視,賞賜給病人醫藥,因病而死無人收斂的,派人負責掩埋;五月,三吳大水,派人開倉賑濟;大明二年年初,他又下詔稱,去年東部地區遭受水災,要注意抓好今年的春耕生產,百姓所需要的糧種,官府要及時借貸發放到百姓手中,二月,又下詔稱:社會貧富不均,窮苦百姓活著沒有衣服穿,死去沒有棺材埋葬,朕非常傷心,命令有關部門馬上制訂撫卹條例,三月,下令以農田生產需要,停止祭祀殺牛,九月,賑濟襄陽遭受水災的災民,閏十二月,他又下詔要求廢止過去因戰時需要而臨時增加的稅種;大明三年年初,因荊州饑荒,免除當地的田租不等,大明三年十月,他下詔要求來年六宮嬪妃要行親桑禮,表示重農的思想。大明四年一月,孝武帝親自耕種籍田,並大赦天下,對大明元年以前的舊債一律免除,三月皇后王憲嫄親自在西郊採桑,皇太后路惠男觀禮,四月下詔將宮廷供應減少一半,厲行節約,二是緩和社會矛盾。孝武帝在位期間,多次實施大赦,如,孝建二年六月,以國喪期滿大赦天下;八月,他下詔稱,在自己登基之前被流放的人員,均可以從流放地釋放回來,不僅如此,子弟們也可以根據才能被任命為官;大明二年六月,他下詔稱:“過去因為戰爭的需要,百姓懼怕徵兵而紛紛逃亡,或者入山成為強盜,害怕被處罰,或者是懼怕勞役,僥倖躲避刑罰。雖然法令簡約、從寬,大赦令屢屢頒佈,可是逃亡躲避的百姓仍然很多,這難道是因為這些人本性頑劣,還是地方官吏訓導無方?要進一步重申寬恕的法令,讓誤入歧途的百姓能重新做人。”大明三年四月,大赦天下,釋放關押在皇宮作坊內的老弱病殘,並對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賞賜布帛、錢物,王畿之內以及出行巡幸之地,免除一年的稅賦,同年八月,又下詔對討伐劉誕之戰中的死難將士家屬進行撫卹,同月,還下詔對拘押在皇家作坊中的罪犯家屬進行有選擇的釋放,三是指定處理政事的制度,多次親自處理案件。孝建三年二月,孝武帝指定了每月初一十五在西堂面見群臣,處理朝政的制度;大明元年十月,孝武帝下詔,從今往後,上至群臣,下到黎民百姓,只要有冤屈的,均可以上奏,朕將利用聽政日,親自處理;他還分別在孝建三年六月、大明元年五月、八月、十二月、大明二年三月、九月、閏十二月、大明三年四月、十二月、大明四年五月庚辰日和甲申日、十二月在華林園處理訴訟案件,並於大明四年十二月親自到廷尉,將監獄內的囚犯全部釋放,隔一天,他又駕臨建康縣,將縣衙內關押的囚犯也都予以釋放;大明三年九月,他還專門下詔要求只要有訴訟案件,就要立即上報,不得拖延,他本人將親自處理,以免百姓訟累,並要求對於複雜案件,必須親自查問。我們僅僅說到大明四年,在以後的數年中,孝武帝還是一如既往地重視處理案件,也做了不少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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