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0-10-17 18:50:47
六十二、重整朝綱
在太寧二年平定王敦之亂之後,太寧二年的下半年和太寧三年的上半年,晉明帝除了清除王敦餘黨、撥亂反正、調整權力格局之外,針對東晉建國以來的種種弊端,他還於太寧三年三月,立五歲的司馬衍為皇太子,並大赦天下,並於四月專門下詔,徵求全體大臣直言,顯示出了鞏固國本、與時俱進的雄心壯志。
晉明帝的詔書是這樣寫的:“大事初定,其命維新。命令太宰、司徒以下官員,到京師研討治國之道,有什麼需要改革的事項,要務必說透。”此詔下去以後,司馬紹還擔心大家言不盡意,再次下詔說:“大家一定要明白我的真正意思是:想聽到直言,引用正直陽光的人。我雖然無知,但是,我還是不會拒絕逆耳之言的。你們要象唐虞時期的賢臣稷和契那樣,希望大家一起努力!”
其實,關於正本清源,維新政治之議,在去年剛剛平定王敦以後,任命應詹為江州刺史的時候,就已經納入到了晉明帝的視線了,在應詹臨上任之前,就曾給司馬紹上書建議:一是崇尚信義。移風易俗,明辨是非。二是選人用人。改變過去舉薦者無責任的做法,以後,官員有能無能,舉薦者一同受到褒貶。(類似同時追究組織部門、用人領導的責任)三是加強督查。借鑑漢朝刺史做法,改變以中書郎等下去督查,提高督查級別,以黃門侍郎、散騎侍郎等下郡縣督查。四是嚴格賞罰。對於稱職的地方官,可以直接升為中央部長;對於不稱職的,直接降為平民。五是改變賞罰標準。不能再以對一個人平時表面看法為標準,而應該依照工作實績。六是明確降職尺度。對於二千石的官員免官,三年以後才能重新任用;長史要六年,所在郡縣人數多的,可以折半,距離遠的,要加一倍處罰。七是鼓勵農業生產。都督負責種田二十頃,州刺史十頃,郡太守五頃,縣令三頃,督促下屬耕種,不得擾亂百姓;中央官員能減則減,都去務農,然後,再增加官員的俸祿,讓俸祿足以代替耕種。最後,應詹懇切地建議:大事過後,遠近百姓都想聽到朝廷有新的舉措,但是,卻還沒有施行,應該早做規劃,以符眾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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