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現狀是:司法權幾乎徹底的地方化,司法區域與行政區域完全重合,每一級法院都是同級政府的一個組成部分,中央在地方沒有獨立的司法分支。一方面,地方法院在人、財、物完全受制於地方政府,同地方利益集團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絡;另一方面,部分也是為了判決的公正、化解社會矛盾,上級法院以行政的方式對下級法院進行監督、下達指示成為不得已的事情,還包括上級法院的主動提審而違背“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則。
人人都知道,嚴格實施某些形式公平的規則,會帶來出乎預料的不良後果。這種情況損害了法律的尊嚴,事實上的選擇性執法又使得人們深感不公平。依靠立法上的集中統一,是否就能真正保證法律秩序的統一和法律的確定性?一個判例累積形成的規則體系,在表面上不象法條主義體系那樣有著形式上的美感,但不論在形成人們行為預期的確定性,還是在適應快速變化社會的靈活性上,可能都更具有優勢。
現在中國司法的局面是小案多纏訟,大案多幹預(上級權力干預和公眾輿論干預等)。司法改革是一個審慎的政治改革,它是在不造成政局動盪的情況下,對嚴重社會問題採取的妥當解決方式。良好司法體制發揮的力量是緩慢的,但卻無時無刻地存在著,其作用的影響深遠的。人們在良好的司法體系中逐漸養成的良好習慣和從中發展的正當行為規則又反過來影響著政體的其他部分,從而使政體逐步穩健地向良性方向變化,實現政治文明。正如一位傑出的政治科學家在評論一個國家政治體制時所說:在那裡,一切政治問題最後都會變成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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