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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1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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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官員的財產申報制度。官員向社會公佈財產狀況是世界大部分國家成功反腐敗的一項政治制度。瑞典在1766年就規定瑞典公民有權查閱官員直到首相的財產與納稅狀況,政府開放記錄,供民眾查詢;英國於1883年議會通過了《淨化選舉,防止腐敗法》,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關財產申報的法律;美國於1978 年頒佈了《政府官員行為道德法》,1989年又修訂為《道德改革法》,制定了財產申報制度。比照國外,我國在1995年釋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1年釋出了《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但從總體上說,這項制度規定仍有很大的侷限性,在關於應申報的家庭財產範圍、申報程式、適用物件以及公佈的方式方法方面,都還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必須進一步制定並實行適合我國實際的領導幹部財產申報制度,當這項制度建立健全了,官員按規定必須申報其本人、配偶、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其他相關人的財產,包括貨幣、股票(權)、債券以及以實物為主要形式的動產和不動產,如住房、汽車等大宗物品。官員如有任何一項不合法收入,立即暴露無遺,誰還敢造次收存買官賣官贓款這個燙手的山芋。

嚴格實行政務黨務公開和監督公開。這幾年,黨和國家一直強調實行政務公開和黨務公開,並下發了一系列意見、通知和規定,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也明確指出,要在黨內逐步推行黨務公開制度。實行政務公開和黨務公開,最重要的就是公開黨政幹部的任免和罷免事宜,並加強監督機構的權威性。列寧早就指出,實行社會主義民主和黨內民主,需要完全的公開性,只有在完全公開性的條件下才能進行幹部的民主選舉和罷免。他還主張,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體制上是隸屬於黨的代表大會之下與各級丨黨丨委並行的機構,保持監督的獨立性。現在我們有些地方和部門,幹部提拔調動的大權被個別人壟斷,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受制於丨黨丨委會和書記,監督乏力,無透明度可講,“說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說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你要“不服還不行”!今後再也不能這樣了,不管是選任制幹部,還是委任制幹部、考任職幹部、聘任制幹部,其產生的程式、過程和結果各個環節都要是公開透明的,都無法逃脫人民群眾和專門機構的公開監督,買官賣官也就無處藏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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