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等 公平的根據
我認為,代州百姓根本就不指望第一標準能夠實現,這是很有自知之明的。第一等公平的標準接近市場上等價交換的標準,而市場交易需要一個前提,就是雙方平等,擁有參加或退出交易的自由,誰也不能強迫誰。很顯然,官府並不是老百姓的平等交易夥伴,官府是有權收費的。老百姓們都很明瞭,抗糧、抗稅或抗拒苛捐雜費,都會導致嚴重的後果。
下邊我們以每年春秋兩季的錢糧交納程式為例,看一看老百姓不聽招呼的常規後果。
每到開徵之時,縣衙前貼出告示,要求百姓按照慣例主動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交納錢糧。交納的過程當然免不了許多盤剝,不服盤剝也可以不交,後邊自有對付你的合法手段。
沒有交納或沒有交夠的人,就要在簿冊上留下拖欠記錄,這些人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去指定地點補交。
過期不交,書吏差役就要下鄉催科了。催科是一件很有油水的事情,是需要競爭上崗的。清朝光緒年間,屠仁守在《謹革除錢糧積弊片》中說,下鄉催役的差使都是要花錢買的。有的人甚至提前買下差使囤積起來。到了催科的時候,揭票下鄉,向糧戶徵收。除了勒索酒食供給外,每票總要勒索錢數百文,甚至數千文。稍不如意,輒以抗糧的罪名報官。鄉民畏懼,不得不滿足這些人的貪慾,以免被罪名拖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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