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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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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貪贓枉法的成本又進一步降低了,拒絕賄賂的成本則進一步提高了。良心的障礙和禮節的訓練在此全面倒戈,反對他們本來應該維護的東西。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大多數人恐怕只有嘆一口氣,然後甜蜜蜜地,無可奈何地,半推半就地倒在美人的懷抱裡。又一位清官從此消失。

注:

1:參見張居正:《張太嶽集》卷十八,雜著。轉引自《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關文發、顏廣文著,第251頁。

2:《方苞集》第二冊,紀事,第710頁。

老百姓是個冤大頭

我見過明成祖朱棣(1403-1424年在位)的一道聖旨,一字不差地抄錄如下:"那軍家每年街市開張鋪面,做買賣,官府要些物件,他怎麼不肯買辦?你部裡行文書,著應天府知道:今後若有買辦,但是開鋪面之家,不分軍民人家一體著他買辦。敢有違了的,拿來不饒。欽此。"(1)

這道聖旨的口氣給我留下了深刻印象。我想,假如我是當時在北京開小鋪的買賣人,官府攤派到我頭上,勒索到我頭上,我敢執拗一句半句麼?我自以為並不特別膽小,但是我得老實承認,我不敢執拗。皇上分明說了,"敢有違了的,拿來不饒。"像我這樣的小老闆,拿了就拿了,打了就打了,宰了就宰了,不就是一隻任人宰割的羔羊麼?皇上就是這樣看待我們的,我認為他看得很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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