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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54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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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瑾)凌遲刀數例該三千三百五十七刀(不知是怎樣“科學”計算出的如此刀數),每十刀,一歇一吆喝(類似賣肉表演),頭一日,例該先剮三百五十七刀(先剮零頭,後來好計數)。(所剮之肉)如大指甲片(大小),在胸膛左右起,初動刀則有血流寸許,再動刀則無血矣(刀少,血易凝結)。(旁)人言,犯人受驚,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剮畢開膛,則血皆從此出(不知是否合醫理)。至晚,押(劉)瑾至順天府宛平縣寄監,釋縛數刻,(劉)瑾尚能食粥兩碗(保留元氣,留待慢慢剮),反賊乃如此。次日,則押至東角頭(第一日在西角頭)。先日,(劉)瑾受刑,頗言內事(洩露國家機密,罵領導人),(現)以麻核桃塞口,數十刀氣絕……奉聖旨,劉瑾凌遲數日剉屍免梟首……,剉屍,當胸一大斧,胸去數丈。

張文麟目見耳聞,當可足信。但就是凌遲數與天數含混,他筆記中只記錄凌遲當日和次日,依理應凌遲三天。第一天剮了三百五十七刀,而他描寫次日時,“數十刀氣絕”,不知是如何湊算成律定的“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可能是漏記,也可能行刑記數另有講究,但有一點非常可信:劉公公以近六十之年受剮,死得非常非常痛苦。但想想他從前害死那麼多人,四位朝中御史犯小過也被他凌遲,就覺得這也真是上天有眼,罪有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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