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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1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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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種改革運動中,反對非人道的壓迫工人的工廠制度的運動早在18世紀末就已開始,到19世紀30—50年代,發展到高丨潮丨,並取得了一系列立法成果。“工廠立法改革運動”的主要領導者是托利黨人和教會人士。早在1802年,著名的託利黨議員羅伯特•皮爾就提出了“關於徒工的健康和道德的法令”,把棉紡織業徒工的工作日定為12小時。1815年空想社會主義者歐文開始為爭取童工每日10個半小時的工作制而努力。同時,工會領袖杜赫迪也積極地為改善工人的處境而鬥爭。1830年10—12月,奧斯特勒在《利茲使者》上發表文章,揭露了童工每天工作13個小時的悲慘處境,一石激起千層浪,此文一出,在英國社會中產生強烈反響,工人狀況問題引起社會各界關注。威廉四世即位後,1832年春,哈利法克斯、利茲等地的工人成立了“縮短勞動時間委員會”。1832年3月16日,薩德勒提出了10小時工作制法案。在議會中,託利黨領袖阿希利積極支援這一法案。英國議會遂於1833年議會透過一項《工廠法》,規定,在13歲以下的兒童,除在絲廠准許每天工作10小時外,在其它紡織業部門中不得每天工作9小時以上或一週工作48小時以上。而凡9歲以下兒童,除在絲廠外,則不得在任何其他工廠勞動。13至18歲的青少年不得每天工作12小時以上或每週勞動69小時以上,13歲以下的兒童除勞動外每天應當學習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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