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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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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貞觀三年的時候,發生了一件事情。有一個名叫劉恭的人,脖子上有個“勝”了,也不是是紋身的還是怎麼來的,這個人還得意洋洋常說“當勝天下”,這是什麼意思?要謀反啊?因此官府把他給抓了起來。唐太宗李世民得知此事後,不以為然地說:“如果他有天命,我也無力剷除;如果他沒有天命,寫了個‘勝’字又如何呢?”然後下令將他釋放。

這只是一件小事。

但是倘若放在明清文字獄的時代,這絕不是一件小事。

由小見大,這個大,就是人性化,人道化。比如在刑法上,唐初的刑法比以前各朝要寬大合理得多,貞觀元年,即位不久的李世民即命令重修刑法判例,將五十餘種死刑條款減輕一級,廢除肉刑,改為流放,並不使用酷刑。現在一些電視小說將凌遲酷刑也套在唐帝國的刑法上,其實是根本沒有的。

作為擁有無限權力的皇帝,其命令也時常跟法律發生衝突。貞觀元年時,由於百廢俱興,政府要大量選拔人才擔任官職,偽造假冒資歷的人很多,唐太宗大怒之下,下令一經查出即處死。隨即有人被查出,唐太宗馬上想處以死刑,但是大理寺少卿戴胄卻只將此人判處流放之刑。唐太宗很不高興,找來戴胄責問,戴胄十分勇敢,對皇帝說:“依據法律條文,應該判處流放。”李世民怒道:“我是有言在先,現在你要遵守法律條文,卻讓我失信於人嗎?”戴胄不慌不忙地說:“陛下的敕令是出於一時的喜怒,而法律條文則是國家所頒佈,應當取信於天下。陛下只是對官員候選人的欺詐行為十分憤怒,因而想殺了他們。現在依據法律條款,是不可能判處死刑的,應該以法律的裁決為準繩,這是為陛下與國家維持大的公信。”李世民的非凡之處,在於他的皇權雖然凌架於法律之上,但是他深知法律是治國之根本,所以他轉怒為喜,讚揚戴胄:“你能公正執法,我還有什麼可擔憂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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