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這個資料,企業在預算業務招待費時可以先估算當期的銷售(營業)收入,然後按8.3‰這個比例就可以大致測算出合適的業務招待費預算值了”我開始在草稿紙上給他演算。
“怎麼利用?”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銷售(營業)收入是可以測算的。假定2008年企業銷售(營業)收入X=10 000萬元,則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最高不超過10 000×5‰=50萬元,那麼財務預算全年業務招待費Y=50萬元/60%=83萬元,其他銷售(營業)收入可以依此類推。
如果企業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100萬元>計劃83萬元,即大於銷售(營業)收入的8.3‰,則業務招待費的60%可以扣除,納稅調整增加100-60=40萬元。但是,另一方面銷售(營業)收入的5‰只有50萬元,還要進一步納稅調整增加10萬元,按照兩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則進行比較,取其低值直接納稅調整,共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12.50萬元,即實際消費100萬元則要付出112.50萬元的代價。
如果企業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40萬元<計劃83萬元,即小於銷售(營業)收入的8.3‰,則業務招待費的60%可以全部扣除,納稅調整增加40-24=16萬元。另一方面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50萬元,不需要再納稅調整,只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4萬元,即實際消費40萬元則要付出44萬元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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