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爾組織得再好,也不能代替事實。審案過程中,唇槍舌劍,相互交鋒。蔡斯一口咬定,他辦案,是依照法律辦的,是嚴格執行《懲治煽動叛亂法》等法律的,這是法官的職責。
言外之意,如果有問題,也是法律的問題,不是法官的問題。
蔡斯認為,憲法規定,只有觸犯刑法判定有罪時,才能彈劾。共和黨列舉的這些事實,沒有一條夠得上犯罪的標準,所以,彈劾是站不住腳的。
倫道夫的觀點是:法官並不需要等到犯罪才彈劾,表現特別不好的,也可以彈劾。過去有人因為醉酒壞事就被彈劾(指皮克林),蔡斯的表現還差,也應該彈劾。
為蔡斯辯護的人,包括馬歇爾的弟弟,都堅決否認蔡斯有什麼錯誤,更談不上犯罪。
當問到蔡斯審理卡倫德一案時,伯爾問馬歇爾,蔡斯是否有專斷、傲慢、壓制不同意見的表現?
馬歇爾答:卡倫德的律師,曾經要質疑《《懲治煽動叛亂法》》的合憲性,蔡斯駁回了這一請求,“如果這還算不上專斷、壓制不同意見,或傲慢,那我就不知道什麼才是了?”
馬歇爾一席話,驚呆了蔡斯和他的辯護人。他們怎麼也想不到,身為聯邦黨的前臺老大,馬歇爾居然講不利於蔡斯的話!
馬歇爾首席大法官,吃錯了藥吧!
日期:2014-01-28 21:34:40
沒吃錯。
馬歇爾心機精深,不是一般人所能懂。不然的話,他判的案子都是詭辯,卻也讓你服,最根本的原因,是他真正懂得人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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