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1-20 23:34:17
1801年12月,又一個類似的案子鬧到了最高法院。
案由:
1800年4月,美國船隻“特朗布林”號,把法國的“佩吉”號武裝商船俘獲。6個月後,聯邦巡回法庭將“佩吉”號依法徵收,下令出售。
不巧的是,一週後美法簽訂了《孟特楓丹協定》,據此協定,徵收未成定局的,應該歸還船主。
為了改善美法關係,傑弗遜下令,根據新協定,將“佩吉”號出售所得,補償給船主。
從國際友好出發,傑弗遜的命令是適宜的。但法院工作人員拒絕。他們好不容易辦成這件事,不能因為總統一句話,就付之流水。
他們不但如此,還起訴到聯邦巡回法庭,走司法程式抵抗總統令。巡回法庭審理後,完全同意法院工作人員的意見。
他們的理由是,總統的命令於法無據。
至於那個美法協約,有一部分內容國會沒有批准,所以這個協約還沒有生效。總統根據這個協議下令,無效。
一個巡回法庭,竟然判總統令無效,這下輪到傑弗遜驚訝了。
咦?咋回事?我傑弗遜做錯了嗎?我是根據兩國早已簽訂的協定下的命令,又是為了外交大業,你們這些傢伙,到底想幹啥?
他一看這些人員,發現都是聯邦黨人,由此懷疑,這些人是按黨派精神判案的。
不妙的是,這個案子又落到了馬歇爾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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