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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12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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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10-17 19:41:06

今天有點煩心事,就是我原來的一個案件,被告人一直要求對傷情重新鑑定,我也同意委託出去,但是庭長,(原來的老庭長,很噁心的一個男人。對此,我鄙視他。)結果按照重傷處理,判了三年以上,當時,因為這個事情就超期了,刑事案件只有45天的審理期限,對於我是在是沒辦法,我只有把判決書提前,並對當事人說可以保證他的上訴權,結果,我移送了,二審期間,被告人的重新鑑定得到許可,構成輕傷,於是,按照出現新證據,發回重審,另行組成合議庭,在開庭期間,我肯定是迴避。另外的承辦人發現,被告人的起訴狀超期,故中止審理。現在好幾個人給我打電話,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我說,上訴狀的落款時間是超期了,我當時沒看清楚?還是怎麼辦,這本身不是錯案,因為二審法院在明知道超期的前提下,還做了實質審查,並裁定發回重審,這已經默認了被告人的上訴權,還有一審不是錯案,因為鑑定結論是重傷,目前,即使因為上訴權超期,也必須啟動審判監督程式吧,否則,這新的鑑定結論,必須是在三年一下刑期定罪量刑的。

我很苦惱,但是我不會很難過,因為當時我多次合議,死H就不讓人家鑑定,拖著,一直超期,到我這,我的判決書時間肯定會提前,否則我要承擔責任啊,但是被告人的上訴權,我還是給她保留了,只是她當時的落款時間超了十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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