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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3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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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袁崇煥傳令在島上舉行射箭比賽,優者給賞,隨行參將謝尚政號令各營兵四周擺圍,將毛文龍及其隨行部將與士兵隔離開,然後將毛文龍及其部將召入帳中,當著毛部將的面,突然翻臉,將毛文龍逮捕,宣佈了毛文龍的十二條罪狀,然後拿出尚方寶劍,說道:“皇上賜尚方劍正是為此”,然後令旗牌官張國柄用尚方劍將毛文龍斬於帳前。

袁崇煥殺毛文龍這件事,在當時和現在,都是一件令人詫異的事情,許多人認為袁崇煥殺毛文龍的理由不充分,是自毀長城,這種看法不無道理。這也是後來崇禎皇帝殺他和人們反對他的一個重要原因。

袁崇煥給文龍列的罪名有十二條,這些罪名大多不符合事實,有些是通病,有些微不足道,都不能作為誅殺大將的理由。我們來逐條駁斥:

一、九年以來,兵馬錢糧不受經略、巡撫管核;——毛文龍孤懸海外,有許多困難,經略巡撫鞭長莫及,後勤有一定獨立性,有其特殊原因。

二、全無戰功,卻報首功;——“全無戰功”不符合事實。“卻報首功”,袁崇煥在寧遠戰役中造成覺華島傷亡巨大還報功受賞。

三、剛愎撒潑,無人臣禮;——吹毛求眥。

四、侵盜邊海錢糧;——有過登陸登萊搶掠,這主要是對袁崇煥實行海禁的抗議。

五、自開馬市,私通外夷。——這事袁崇煥後來幹得比誰都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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