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依照漢朝法律,擔任太守、縣令等地方官,如果遇到敵人進犯而沒有及時向上級報告,當論罪免官。假如城池被敵人攻陷導致人民被殺害,財物被搶劫,當論罪斬首。漢法對地方官要求極嚴,連去什麼地方都有明確規定!比如,漢法規定,地方官員在做官期間,無詔令不得出境,甚至連帶兵打仗都不許越境圍剿敵人!否則,就是犯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嚴懲!這種法律規定,稱之為‘逗留法’。
劉秀此舉的目的在於,提醒各地要提高警惕,在緊急情況之下,可以突破法律約束採取緊急措施,採取權宜之計,最大限度地保持各地的安定。
劉秀的這一決策,顯然是權宜之計。不過,這個決策還是非常英明的。但是,緊接著,他卻又犯下了一個大錯誤。
建武十一年(西元三十五年)十月新任西征軍主將、揚武將軍馬成率領西線漢軍繼續向隴南前進,拿下了河池縣,徹底平定了武都郡。當時,盤踞在隴南的先零諸羌數萬人,守住了各處險要關隘,準備依天險與漢軍抗衡。馬成與馬援聯軍南下,深入武都腹地,大破羌軍。除了少數逃走以外,先零大部投降。獲勝之後,馬成、馬援聯名上奏朝廷,請求將降羌全部移送入內地。不久,劉秀准奏。至此,原本居於金城、隴西邊郡的羌人,正式東移,開始定居於天水、右扶風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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